郑州工商学院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日期:2019-06-1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3137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按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三条 女教职工生育发生的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1200元/例;

(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第四条 教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

(六)12周以上往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

(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第五条 教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三条、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三条规定标准的50%。

第八条 下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按第九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职工应选择河南省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32家,见附件1),持本人医保卡及医保本就医。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

(一)参保教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直接住院,由医院通过省直生育保险进行出院结算。

(二) 教职工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三)女教职工(含男教职工配偶)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妊娠终止或分娩后第七个月向人事处提交《非定点医院待遇申请表》(附件)及下列材料,由省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结算:

1、原始发票;

2、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或产时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均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人事处汇总上报省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按规定程序结算后,将相关费用发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医保中心办理业务时间为每月5日~20日,申请人应提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转为下月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身份证复印件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求A4纸复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非定点医院待遇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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