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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商学院章程

  • 2016-05-09
  • 发布人:党委宣传部
  • 来源:郑州工商学院
  • 4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郑州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路8号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院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学院为独立法人组织,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办学内容: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适时、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院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指导思想、定位、目标及规模

第九条 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施“质量立校、文化兴校和特色强校”战略;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依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办学定位:立足郑州,面向河南,力争把学院建设成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8000人左右。

第十三条 学科门类和专业:学院以工学、管理学为主,涵盖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艺术学。在办学过程中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国家招生计划执行。学院的招生、录取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其他讨论事项,经1/2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督导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作为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五)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学院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亲自行使被赋予的权利,不得受他人操纵;未经法律、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董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立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层正副职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聘任和免职。

副院长及中层正副职均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院资产。

(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邀请中层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

学院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二级单位及以下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根据学院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遵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为党、团、工会、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依据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改革创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宗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实践创新教学体系,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度对接。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授治学,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织并履行职责,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聘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服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应在合同中确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五十二条 学院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员工接收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根据学院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六)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途径,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资质的会计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融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院收取的学费标准以河南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总资产12.40亿元。净资产总额7.67亿元,构成为举办者投入6.10亿元,办学积累1.43亿元;按照规定计提、有专门用途的专用基金0.13亿元,无社会捐赠和财政性资金投入。负债4.74亿元,负债率38.18%。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院正常运行。其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偿还学院的负债。

(三)提取学院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四)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一条 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向学院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七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学院举办者或学院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院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条学院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学院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的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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